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(金融基礎知識)(四)(8)
時間:2014-01-17 09:56來源: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:次
答:銀行不能執行抵押物。根據《擔保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,因此,醫院用本院設備作為貸款抵押是無效抵押,銀行不能執
答:銀行不能執行抵押物。根據《擔保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,因此,醫院用本院設備作為貸款抵押是無效抵押,銀行不能執行抵押物。
130、 甲向乙銀行申請貸款2萬元,由丙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,信貸員去丙家核保時,丙正因病在家,口頭表示同意,但由其兒子代筆答訂抵押合同,隨后辦 理了抵押登記。貸款到期后,甲無力還款,要求丙以其抵押物承擔責任時,丙以不知情拒絕,問:丙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?
答:丙應承擔擔保責任。根據 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九條規定,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,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,該代理權行為有 效。抵押合同的簽名為丙,銀行相信丙的兒子有代理權,抵押經過登記,因此,丙的兒子的代理權行為有效,抵押合同有效,丙應承擔擔保責任。
131、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,將該辦公樓抵押給A銀行。隨后,甲公司因一購銷合同與丙公司發生糾紛,丙公司向法院起訴,并申請財產保全,受訴法院裁定將甲公司辦公樓查封,問:法院將甲公司辦公樓查封是否影響乙銀行的抵押權?
答: 法院將辦公樓查封并不影響乙銀行的抵押權,乙銀行仍享有優先受償權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>若于問題的解釋》第 五十五條規定: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,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。因此,法院將辦公樓查封并不影響乙銀行的抵押權。
132、甲向乙銀行中請貸款10萬元,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,隨后,甲又將房屋出租給丙,井告知該房屋已抵押。貸款到期后,甲無力償還,乙銀行將該房屋拍賣給丁,丙向丁要求繼續租住此房屋,問: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?
答: 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十六條規定: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, 抵押權實現后,租賃合問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。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,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,由承機人自己承擔,因此,丙的要 求不能得到支持。
133、甲公司于1995年5月向A銀行申請1年期貸款1000萬元,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,1996年日月,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,此時,A銀行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?A銀行可否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權?
答: (1)由于截至1996年8月,A銀行債權仍處在乙公司擔保期間內,因此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>若干問題的解 釋》第44條規定,保證期間,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,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,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,因此,A銀行具有選擇權,既可以 作為甲公司的債權人向人民銀行申報債權,參加到破產案件中,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。
(2)A銀行不能在加入債務人破產程序的同時要求保證人承 擔 保證責任,因為這有可能引起雙重受償的結果。A銀行的正確做法是選擇其一,如果選擇丁參加破產程序,那么,在破產程序中未得到足額清償的債權部分,A銀行 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,但應在破產程序終結六個月之內提出,否則,喪失訴訟失效。
134、張某,2998年3月6日,因生活需要,向A銀 行 申請6個月個人消費貸款15000元,以其所擁有的一套高級音響做抵押,因不屬于擔保法規定的必須登記的物品,A銀行未要求其辦理登記手續,1998年7 月13日,張某義向B銀行申請8個月期個人消費貸款10000萬.以同一套音響作為抵押,辦理了登記手續,兩筆貸款到期后,張某均無力歸還,引起訴訟后, 法院判決抵押物優先償還B銀行貸款,請問,法院判決對否,有何法律依據?
答: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。因為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,當事人以其他(不是必須登記才生效)的財產抵押的,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,抵押合同自簽定之 日起生效,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因此,雖然A銀行與張某的抵押合同為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。但由于B銀行與張某的抵押合同經過了抵押 登記,因此,A銀行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得對抗B銀行的抵押合同,法院判決B銀行具有優先受償權是完全依法判決的。
135、甲公司與乙工廠洽 商 成立一寸,新公司,雙方草簽了合同,甲公司要將合同帶回本部加蓋公章,臨行前,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,乙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并培訓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 蓋章,乙工廠出資1000萬元征用土地培訓工人,征地和培訓工人將近完成時,甲公司提出因市場行情變化,無力出資設立新公司,要求終止與乙工廠的合作。乙 工廠遂起訴到法院。
問:(1)甲公司與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,為什么?
答:合同未成立。因甲公司未加蓋公章。根據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條,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,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。
(2)甲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,為什么?
答:締約過失責任。因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。
(3)乙工廠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1000萬元的損失?為什么?
答:應當賠償。根據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,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136、甲6月1日向乙發出一項要約,規定在6月15日將承諾有效,6月10日甲通知乙撤銷其6月1日的要約。6月14日乙通知甲接受要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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